工伤事故中用人单位的管理责任如何界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工伤事故中除交通事故以外,其他事故是不划分责任的。工伤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使因为职工违反操作规程而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同样要承担职工的工伤赔偿。已经认定为工伤事故的,责任主体是企业;赔偿主体则是企业跟工伤保险机构。首先需要确定某一事故是否工伤事故,然后才能要求用人单位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承担赔偿责任。而构成工伤事故要件:1、职工与用人单位必须存在劳动关系;2、职工必须有人身损害事实;3、职工的损害必须是在其履行工作职责的过程中发生;4、事故与职工受到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5、事故不是由于职工自身故意引起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工伤事故责任主体应当对安全问题进行有效的监督与管理,以避免事故的发生。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法律依据:1.《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制度,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职业危害,防范和减少事故危险,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设施和设备,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安全防范意识。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各方责任,保证安全生产。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认真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水平。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反本法、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作业指导,提出停止违章指挥或者危及人身安全的要求。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工伤医疗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如治疗费、挂号费、医药费、住院费用和康复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住院伙食补助、交通费、护理费以及到外地就医的食宿费由用人单位报销。2、停工留薪期待遇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治疗期间,由用人单位支付其原工资福利待遇。3、因工伤亡待遇因工伤亡职工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5、生活护理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6、伤残津贴1~4级伤残的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退休后的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5~6级伤残的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7、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5级、6级伤残的工伤职工自愿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7~10级伤残的工伤职工自愿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是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向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法律依据:《工商管理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2种观点: 工资劳动报酬支付责任与工伤保险赔偿支付责任两个方面。用工主体责任的责任一般不包括社会保险费缴纳责任、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支付等责任。用工主体责任,是对劳动者(包括劳务提供者、被雇佣者)权益提供保护的兜底性责任,其不应排斥实际用工者的直接责任一、认定工伤决定书的流程1、申请2、审核3、核实4、中止5、决定6、送达二、认定工伤所需要的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2、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3、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4、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3种观点: 一、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是否申请工伤认定用工主体是属于用人单位,并且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出现工伤的情形时,可以申请工伤认定。二、相关法律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能不能认定工伤有两个关键的因素,一是建立劳动关系,二是发生属于工伤的事故。所以用工主体责任符合这两个条件的,就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首先是职工本人,预防本人不受伤害,也不伤害他人,其次是单位的安全部门,担负监督、预防责任。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如何进行工伤事故预防:一、教育培训,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通过不同形式的安全教育,使劳动者遵守法规。二、管理监督,由政府机关、企业单位组织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和措施,制定有关安全规程。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发生工伤事故时,法律上存在着多个责任主体。首先,遭受伤害的劳动者可以向雇主提起赔偿请求,要求雇主承担相应责任。同时,雇主也可以向承包商、供应商等第三方主张赔偿权,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也需明确。此外,若工伤事故是由于员工过失造成的,也会对公司产生一定程度的风险与责任。因此,雇主建立健全的工种安全制度与员工培训计划是非常必要的。法律依据:1.《劳动法》第五十五条:“雇主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和减少劳动者职业危害的发生,保障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防止劳动者发生职业伤害和职业病。”2.《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用人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标准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使用未经安全检测合格的设备、器材;(二)未制定或者不落实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安全生产措施,或者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安全生产措施,或者者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就上岗作业的。3.《民法典》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应当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过错程度、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情况,以侵权造成的损失为基础,综合考虑赔偿损失、精神损失和其他合理费用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单位作为工伤事故的责任主体,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企业管理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加强培训和安全意识教育,确保各项安全制度和措施得到落实和执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二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条例》第八条和第九条以上法律规定明确了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管和控制,确保安全措施得到执行。同时企业应当支付工伤保险金,保障职工的劳动权益。因此,企业在管理工作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防范意识,为避免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提供保障。只有这样,企业才能有效地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并真正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和安全。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事故责任主体即事故责任者,是指未履行法定义务、实施了相关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和事故报告、救援、调查处理负有责任并应受法律制裁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受责任追究的事故责任主体主要有四种:(一)事故发生单位。(二)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三)有关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四)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法律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发生工伤事故时,法律上存在着多个责任主体。首先,遭受伤害的劳动者可以向雇主提起赔偿请求,要求雇主承担相应责任。同时,雇主也可以向承包商、供应商等第三方主张赔偿权,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也需明确。此外,若工伤事故是由于员工过失造成的,也会对公司产生一定程度的风险与责任。因此,雇主建立健全的工种安全制度与员工培训计划是非常必要的。法律依据:1.《劳动法》第五十五条:“雇主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和减少劳动者职业危害的发生,保障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防止劳动者发生职业伤害和职业病。”2.《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用人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标准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使用未经安全检测合格的设备、器材;(二)未制定或者不落实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安全生产措施,或者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安全生产措施,或者者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就上岗作业的。3.《民法典》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应当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过错程度、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情况,以侵权造成的损失为基础,综合考虑赔偿损失、精神损失和其他合理费用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
第1种观点: 是不是所有工伤事故都需要报告安监局吗监?不是所有的工伤事故都需要报告安监局,而是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才需要报告安监局。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以上就是我为大家总结的内容,希望大家明白。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是所有的工伤事故都需要报告安监局,而是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才需要报告安监局。法律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3种观点: 工伤归劳动局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职工受伤后应该向统筹地区的劳动局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进行工伤认定的申请。工伤认定具体是属于劳动关系科、工伤认定科、劳动仲裁委或者属于综合业务科的。认定工伤之后去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障碍等级的鉴定。如果用人单位拒绝赔偿工伤待遇,则工伤职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其予以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一、工伤应怎样认定工伤认定,是指国家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的政策、法规的规定,确定职工受伤或患职业病是因工造成的,还是非因工造成的事实。(一)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以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二)视为工伤的情形有: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三)对工伤认定的范围,应予注意的是,《工伤保险条例》对《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作了较大的修订,扩大了工伤认定的适用范围,增加了视为工伤的情形。新发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认定的标准更为准确、宽泛。增加了一项新的内容,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对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只须在上下班途中,即可认定为工伤,而不必限制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由此可见,新发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加强了对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二、工伤事故分为几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可将工伤事故分为以下三类:(一)根据损伤原因划分,一共20种,如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器工具伤害等;(二)按照损伤程度划分,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和死亡事故三种;(三)按照伤残级别划分,分为1——10级共10个伤残等级,其中1级伤残等级最严重,10级伤残等级最轻。每个伤残等级鉴定和赔偿标准都不同。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当员工因工作而遭受伤害时,工伤责任主体和受伤员工应该共同协作来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雇主应当承担经济责任,提供必要的治疗和康复支持。同时,员工也需要主动积极地配合相关调查和鉴定,以便获得合理的赔偿。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劳动者因工负伤、患职业病或者在工作期间发生非因工意外的医疗费用和生活补助等提供社会保障。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和设施,并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理培训。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承担责任。总之,受伤员工和雇主都需合作配合,共同承担责任,维护员工合法权益,提高生产安全。正确认识工伤责任主体,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实现企业和员工共同发展。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工伤赔偿中,责任主体包括用人单位、劳动者个人和社会保险基金。当发生工伤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责任主体对赔偿金额存在异议,可以选择接受调解或仲裁。法律依据: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监察执法人员制定的行政处罚决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或者变更前,用人单位应当就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等方面告知劳动者并对劳动者的相应权益和义务进行说明。”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委员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并负责解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使用中的争议。”总之,工伤责任主体在工伤赔偿中需要按照法律规定,选择接受调解或仲裁,并承担应有的赔偿责任。
第3种观点: 一、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是否申请工伤认定用工主体是属于用人单位,并且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出现工伤的情形时,可以申请工伤认定。二、相关法律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能不能认定工伤有两个关键的因素,一是建立劳动关系,二是发生属于工伤的事故。所以用工主体责任符合这两个条件的,就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事故原因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具体如下,1.物体打击事故。2.车辆伤害事故。3.机械伤害事故。4.起重伤害事故。5.触电事故。6.火灾事故等等。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影响事故是否发生的因素有五项:人、物、环境、管理和事故的处置情况。 一般是由人、物、环境三大要素决定的。人们短期行为严重,安全生产意识淡薄、技术操作不合格以及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作祟。综合起来不外乎是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管理缺陷三个方面构成工伤的事故的原因如下:一般是在工作中受伤,或者因为履行工作,受到暴力等意外的伤害等等。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工伤认定申请不及时。职工发生伤亡后,用人单位解决问题的积极性不高,甚至耽误职工伤残治疗,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主要原因就是用人单位未依法给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以无劳动关系为由拒绝承认工伤。这种劳动关系争议引发的工伤维权难度高,主要集中在建筑行业,现今建筑行业工伤保险参保率普遍很低、工程项目层层转包,如果职工发生伤亡,有用人主体资格的施工单位往往选择不承认与受伤职工存在劳动关系,而受伤职工也根本不可能认识高层管理人员,甚至连施工单位名称都不知道,只认识直接领导本人工作的小班组长,无形中增加了受伤职工工伤维权难度。工伤认定及待遇赔偿时间跨度长,维权成本高。未缴纳工伤保险的职工,如果发生伤亡,用人单位赔偿积极性不高,甚至有意拖延时间。职工发生伤亡后,用人单位以各种借口,比如不存在劳动关系等拒绝承认人社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用人单位会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审、二审,所有司法程序全部进行一遍,并且在工伤赔偿时也会将“一裁两审”程序全部进行一遍,待所有司法程序完成后,可能要1年、2年甚至更长时间,这样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工伤职工维权成本。而且,还存在执行难、用人单位宣布撤销或破产的风险。异地维权难。有些受伤职工是外地,甚至外省、区人员,并且用人单位也是外地公司,完成某项工程就返回原地、省了,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很少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如果发生伤害事故,维权难度高、成本大。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工伤事故发生后,受害者往往会寻求赔偿并可能提起诉讼。为避免责任和诉讼,雇主和员工都有责任采取预防措施和正确处理事故。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九条 雇主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劳动者的安全,防止职业危害,保障劳动者的权益。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雇主应当根据作业特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的安全防范义务和安全保护措施。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39条 直接责任人员在公司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应当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以上法律规定强调雇主有责任保障劳动者的安全,防止职业危害。因此,雇主应当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例如提供必要的培训、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等,确保员工安全。而员工也应该尽可能地配合执行这项政策,积极参与安全培训,加强安全意识,避免因过度自信或轻视危险造成事故。最终目的是预防事故的发生,避免责任和诉讼。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发生工伤事故的应急原则:抢救伤员,保护事故现场,迅速报告有关部门。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对事故责任者和有关管理人员的处理意见及防范措施,由事故部门负责落实。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至造成工伤事故的,按照有关规定,对事故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工伤事故责任主体应当在以下几个方面注意,以避免与工人就工伤事故产生的赔偿纠纷:1.落实主体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单位应当采取安全技术措施,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如果单位在保障安全方面存在疏漏,导致工伤事故的发生,则应当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2.明确工伤认定标准。遇到工伤事故事件时,应当及时启动工伤认定程序,明确工伤认定标准,以防工人因认定问题产生的纠纷。3.合理界定工伤赔偿范围和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工伤赔偿的范围和标准,但是针对不同行业和不同情况,赔偿的具体标准也有所不同。因此,必须根据规定进行合理的界定,避免漏洞和赔偿不足的问题。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六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采取必要的安全生产措施,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2.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工伤保险金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费率缴纳,并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工伤医疗和康复工作。3.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或者其工伤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在受理工伤保险金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总之,要避免与工人就工伤事故产生的赔偿纠纷,工伤事故责任主体应当落实主体责任,明确认定标准,合理界定赔偿范围和标准,为劳动者提供更加安全、稳定的劳动环境和保障。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工伤事故发生后,企业应当对安全管理责任进行深入反思和评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应当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落实好安全措施,确保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当工伤事故发生时,企业应当对职工进行即时的应急处理和救治,并承担相应的工伤赔偿责任。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章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安全卫生进行教育和培训,并落实好安全措施,确保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管理措施和其他必要的措施,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章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当用人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致使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综上所述,企业应当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在工伤事故发生后及时进行处理,对职工进行赔偿。如果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导致工伤事故发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工伤事故报告可以由伤者职工写,然后由公司签字盖章,也可以由目击者写,由目击者签字按手印。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材料缺一不可,不然不会受理。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应当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如果工伤事故是由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护法规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造成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据规定向用人单位追偿。因此,在工伤事故报告中,公司管理责任的问责非常重要且必要。法律依据:1.《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发生的工伤事故进行调查,制作工伤事故报告,并按照规定报告有关部门。”2.《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追偿工伤保险金,并有权向用人单位追偿。”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违反安全卫生规定,以及雇用未成年工,给劳动者造成伤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如果发生工伤事故,应该及时报告,并对事故进行调查。如果发生事故的原因是由于公司违反相关法规造成的,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追偿相关费用,公司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对于工伤事故报告中的公司管理责任问题需要认真问责。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企业在发生工伤事故时,需要进行报告和赔偿。企业作为生产经营者,应该实施安全生产措施,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如果企业未能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导致员工发生工伤事故,企业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律依据:1.《劳动法》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生命权、健康权,建立和完善劳动安全卫生制度,改善劳动条件;2.《安全生产法》第十三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明确各方责任;3.《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并且履行报案和报销手续;4.《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用人单位因工作伤害致使劳动者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包括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保障员工生命权和健康权、缴纳工伤保险费、报案和报销手续的履行,以及对员工发生的工伤事故的赔偿责任。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发生工伤事故之后,企业应严肃认真地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找出事故发生的原因,查明责任,确定改进措施,并指定专人限期贯彻执行,若发生了死亡、重大死亡事故,企业必须做好事故现场保护,并应迅速采取必要的措施积极抢救人员和财产,以免事故扩大,并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和工伤保险是互相关联的,两者协同作用可以更好地保障员工生命健康与企业稳定发展。但是,法律对于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和工伤保险的规定是分开的。工伤保险主要规定了工人在从事工作时发生的工伤应该得到报销和赔偿,是一个保护劳动者的法律制度。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则主要规定了企业应该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劳动者在正常工作过程中的人身安全,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因此,在工伤事故报告中,企业应该承担起安全生产责任,切实做好预防工伤事故的工作。同时,工伤保险的作用也应该得到充分体现,为受伤员工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救助和经济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单位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确保生产经营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四条: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由单位负担。以上法律依据表明,企业在安全生产责任方面应该制定规章制度,组织培训和检查排查,确保生产经营安全。同时,企业还应该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在员工发生工伤事故时承担赔偿责任。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工伤事故中除交通事故以外,其他事故是不划分责任的。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患职业病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这是典型的工伤,包含了认定工伤的全部要素,而且都是典型的表现形式。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是指在时间和原因方面扩展它的合理外延,即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诸如运输、清理、安全、贮存、收拾工具和衣服等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时受到事故伤害的。这种工伤认定的关键在于工作时间的延伸,将工作时间的前后认定为工作时间,其必要条件是从事的工作必须是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因此,履行工作职责的要素也有一定的变化,只有工作场所的要素没有变化。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这种情形,是工作原因要素的变化,遭受暴力等意外伤害并非工作原因,而仅仅是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关。例如,在银行工作,遭受劫匪攻击造成损害,不论是不是为了保护银行财产,都应当认定为工伤。4、患职业病的。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和在其他的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性的有毒有害环境而引起的疾病。这里所称的职业病是指通过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法定职业病类型。凡是患职业病,均与工作有关,因此一律认定为工伤。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因工外出,其全部外出时间都认为是工作时间,其外出的地点以及沿途,也都认为是工作场所。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自然属于工伤。即使是在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也应当认定为工伤。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上下班途中的时间,是为了执行职责,并不是为了自己的目的而行为,因此是工作时间的延伸,因意外事故遭受损害的,也认为是工作时间。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企业出现工伤事故,管理人员可能会承担以下几种法律责任:1.行政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本单位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引发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民事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条规定,因管理人员的过错导致他人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3.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单位违反国家安全规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1.《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本单位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引发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侵权责任法》第十条:因管理人员的过错导致他人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3.《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单位违反国家安全规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企业责任 1、企业有为其职工无偿办理工伤保险的义务。 2、建设工程由若干企业承包或者实行内、外部经营承包时,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的劳动关系所在企业负责。 3、职工被借调或者聘用其间发生工伤事故的,由借调或者聘用单位承担工伤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工伤事故发生后,企业应当对安全管理责任进行深入反思和评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应当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落实好安全措施,确保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当工伤事故发生时,企业应当对职工进行即时的应急处理和救治,并承担相应的工伤赔偿责任。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章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安全卫生进行教育和培训,并落实好安全措施,确保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管理措施和其他必要的措施,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章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当用人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致使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综上所述,企业应当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在工伤事故发生后及时进行处理,对职工进行赔偿。如果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导致工伤事故发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1种观点: 【工伤认定】工伤认定为什么要安监部门调查事故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其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工伤认定申请能否被受理的关键。 农民工与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自然也不会参加工伤保险,发生了工伤事故,往往用人单位会以各种理由阻止工伤认定,并且会否认存在劳动关系。这就给工伤认定带来了很大难度,劳动者要认定工伤就得先确定劳动关系。因《工伤保险条例》未直接明确工伤认定部门应对事实劳动关系进行认定,在实践中往往要按照“一调一裁两审”的程序确定劳动关系。笔者粗略地计算了一下,按照这个程序需要1年零1个月的时间,这无形中增加了劳动者的负担。 相反,国务院493号令规定,安监部门调查事故应当在60日内,最长不超过120日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因此,对那些明明是工伤,但又没有事实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的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部门认为安监部门的事故调查及对事故责任的认定,是最有效、最快捷的证明依据。因此,有些地方直接规定,在工伤认定申请中对不能出据有效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的,可出据安监部门的事故调查报告。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工伤属于安全生产事故,但是安全生产事故不一定都是工伤,工伤是安全生产事故其中的一部分,安全生产事故包括的范围很广,包括人身事故也包括造成经济损失的事故。,比如房屋倒塌,矿井塌陷,火灾,等等,虽然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也属于安全生产事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第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是所有的工伤事故都需要报告安监局,而是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才需要报告安监局。法律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1种观点: 一、工伤条例适用主体是是哪些1、我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其职工。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而职工包括单位的全部职工或个体工商户的雇工。2、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二、工伤认定的对象有哪些1、工伤认定的对象一般包括具备下列条件的职工:(1)存在受到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事实;(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3)要有相关的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2、关于工伤认定的对象应把握以下几点:(1所有用人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申请工伤认定并符合受理条件的,劳动保障部门应予受理。(2)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其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并符合受理条件的,劳动保障部门应予受理。(3)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这些职工和童工不需申请工伤认定,直接由单位给予一次性赔偿,单位拒不给付赔偿的,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予以处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因工外出”是指:(1)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2)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3)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上下班途中”是指:(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一)故意犯罪;(二)醉酒或者吸毒;(三)自残或者自杀;(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工作时间: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用人单位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是指单位确定的工作时间。2、工作场所:工作场所是指职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场所,以及领导临时指派职工从事工作的场所。3、工作原因。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依据相关法律条文的理解,用工单位,也就是实际工作的,发工资的单位,并没有和本人建立劳动关系,但是,劳动者是在用工单位提供的场所工作,受到用工单位的安排和指示,那么,用工单位就应当负有责任去提高安全的劳动条件。如果劳动者发生工伤,实际上用工单位就应该和用人单位一起,做为共同被告,两个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的意思就是,无论哪一方,都有责任支付全部赔偿,一方全额支付后,自己可以向另一方追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2种观点: 如果职工发生工伤的话,那么应当是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需要注意以下两点:第一,如果职工是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就业的,那么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第二,如果职工发生工伤的话,那么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职工工伤医疗费由谁付?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先由受伤者所在单位垫付。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后,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对已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费用,由用人单位向经办机构申报结算;继续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先由受伤者所在单位垫付。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后,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对已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费用,由用人单位向经办机构申报结算;继续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由经办机构向工伤保险协议合作医疗机构结算。用人单位到经办机构报销工伤医疗费用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工伤认定通知书、诊断证明;2.工伤者本人身份证复印件;3.门诊病历复印件、收费发票、处方复印件及相关检查、化验单据复印件;4.住院病历复印件,住院证、出院证;5.出院费用清单、每日清单、住院收费发票;6.经办机构认为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如果是交通事故或涉及第三民事责任伤害赔偿的工伤,要先按照相关规定取得民事赔偿,如果民事赔偿的总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则由其所在单位或经办机构进行补差。法律依据:《实施若干规定》第九条 职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第3种观点: 一、工伤有责任划分吗1、工伤是没有责任划分的。劳动者因工受伤或者患有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的,用人单位没有按照规定申请的,劳动者或者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二、工伤申请需要什么材料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