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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的担保物能否被转卖?

2024-12-24 来源:瑞宝养生网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担保法》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担保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请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如果担保人未能履行担保责任,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强制执行担保物。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经过拍卖或变卖后仍无法弥补债务,债权人无权要求担保人承担未清偿部分的责任。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担保人应当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履行责任。当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请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八条:当债务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强制执行担保物。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二条:当债务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请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的期间为一年。请求期间届满,债权人未行使请求权的,视为放弃请求权。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强制执行时,人民法院应当以拍卖、变卖、委托管理财产等方式进行执行。执行后,当事人对执行结果有异议,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上诉。

第2种观点: 一、债权转让后担保人还有担保责任吗1、债权转让后担保人还有担保责任。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不清偿到期债务,或者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约定以清偿担保债务为担保的情形,债权人以该担保物权的交换价值优先受偿的其他物权。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担保物具有从属性,主债权转移的,担保物权一并转移。因此,债权转让后担保人还有担保责任。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七条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第六百九十八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第六百九十九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二、债权人的权利有哪些1、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权制度的一种。保全债权是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2、债权人免除债务,指债权人放弃自己的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及其他债的关系;3、债权人撤销权,又称撤销诉权或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有害及债权的行为,得申请法院撤销的权利。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借款时钱先拿给担保人,再由担保人拿给借款人,这并不违法,因此是可以的。2、借款合同,出借人应当将款项交付给借款人,但法律并没有规定必须由出借人亲自直接交付给借款人。实践中,出借人出于对担保人的信任,先把款项交给担保人,再由担保人将钱转交给借款人的,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而是有效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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