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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

来源:瑞宝养生网
第1种观点: 1.我国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是怎样的我国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和我国的法律法规体系是相应的,分为国家法律、国务院条例和部门规章。截至2014年4月,共有法律1部,行政法规7项,部门规章27项,导则89项,共计124项法规。国家法律国家法律是法律法规的最高层次,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以国家主席令发布的,具有最高国家法律效力。对于核能开发和核技术应用及核与辐射安全问题的最高法律是《原子能法》和《核安全法》,目前正在制定中。2013年9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将 《核安全法》列为二类立法项目,已形成了《核安全法(草案)》并报人大环资委。当前有关核安全、电离辐射安全和环境保护的唯一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是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由国家主席在2003年6月以第六号主席令的形式颁布的。国务院条例国务院条例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是法律法规体系的第二层次,是由国务院批准,以国务院令发布的。现有的条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部门规章部门规章是法律法规的第三层次,由国务院的各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和发布,具体到核与辐射安全相关的部门规章,就是由环保部(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和发布了。实施细则是根据核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具体的办法规章,核安全规定是规定核安全目标和基本安全要求的规章。此外,还有一些与部门规章对应的支持性法规文件,例如在核与辐射安全领域的核安全导则和核安全法规技术文件等。核安全导则是说明或补充核安全规定以及推荐有关方法和程序的文件,核安全法规技术文件是核电厂技术领域中的参考性文件,如《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核电厂质量保证大纲的安全规定》、《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等。2.针对核电站我国什么制定了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针对核电站,我国国务院制定了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全国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由国务院指定的部门负责,其主要职责是:(一)拟定国家核事故应急工作政策;(二)统一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军队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核事故应急工作;(三)组织制定和实施国家核事故应急计划,审查批准场外核事故应急计划;(四)适时批准进入和终止场外应急状态;(五)提出实施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的建议;(六)审查批准核事故公报、国际通报,提出请求国际援助的方案。必要时,由国务院领导、组织、协调全国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3.据中国法律规定核电站多少公里规范为禁区以核反应堆为中心,在核电站外围依次设立禁区、限制发展区、应急计划区及评价区。(1)禁区(以核反应堆为中心半径不得小于0.5公里)禁区是核电站有效控制的厂区,它有铁丝网等障碍物与外环境隔开。未经许可,人们不得进入。区内严禁有常住居民。(2)限制发展区(限制区半径不得小于5公里)区内必须保持较低的人口密度,除现有常住人口的自然增长外,严格限制人口的机械增长。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经主管部门批准,限制区内可以迁入少量常住人口和暂住人口,但不得超过规划所确定的总控制人口规模。核电站职工生活区不准建在此区。限制发展区内不宜建造对核电站安全运行构成威胁的企业。禁止设立机场、炼油厂、化工厂、油库、爆炸方式作业的采石场、易燃易爆品及有毒的工厂、仓库等对核电站安全存在威胁的项目。不得有监狱、大中型医院、疗养院和奶牛、奶羊养殖场及放牧场等项目。但可适当发展养殖业、种植业、旅游业和适合当地发展的第三产业。(3)应急计划区应急计划区的半径为10公里。既然核电站存在发生严重污染事故的可能性,就要作好预防准备,包括制定应急响应计划和应急实施准备。应急实施包括向公众发放碘,通知公众在户内隐蔽,以及必要时组织撤离,区内的粮食、蔬菜、水等不得食用。区内不得有10万人以上的城镇,且不宜有人口密度超过10000人/平方公里的人口聚集区。应急道路的设置应符合核事故应急计划的要求,道路两侧建筑及出入口要适当加以控制。(4)评价区在40公里(国际原子能机构推荐评价范围为80公里)半径范围内作为辐射剂量的评价区,要相应限制人口、企业的发展;不宜有100万人口以上的城镇。4.政府加强核安全管理的依据(一)设置国家协调机构国务院核电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核电建设和安全管理指导协调。(二)设立国家主管机构国务院授权中国核工业总公司行使对核电厂的主管职能,为核电厂安全运行的领导者。中国核工业总公司内专设核电建设、运行和安全防护管理监督局,加强对核安全的专门领导、指导管理和监督。(三)建立国家核安全监督机构1984年10月我国成立上国家核安全局,作为国家的核安全监督机构,其基本职能是依照我国的法律、法规,对民用核设施实行独立的安全审评和监督。国家环境保护局和卫生部分别负责对环境质量和人身安全进行独立的监督检查和审评。(四)制定和完善核安全防护法规体系国务院已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 例》,国家核安全局、环境保护局、卫生部等部门不颁布实 施有关核电厂厂址选择、设计、运行、质量保证、辐射防护和废物管理等安全规定以及辐射防护基本标准等。中国核工业总公司颁布了一系列技术标准。以后还将颁布一些法规,逐步形成完善配套的核安全防护标准体系。(五)实行核设施安全许可证制度核电厂在建造和运行前其营运单位要向国家核安全局提出安 全许可证申请书,提交初步和最终安全分析报告并向国空环 境保护局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国家核安全局和环境保护局分别组织有关专家对报告书进行审评,就存在问题向核安全和环境保护专家委员会提出咨询,并征询国务院有关部委和 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在建造、运行条件完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后才颁发建造和运行安全许可证。营运单位只有获得安全许可证才能开展相应的工作。强化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核设施及核技术应用单位注重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各级环保部门加强了对核设施及核技术应用项目的日常安全监管。运行核电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放射性物质运输、放射性废物贮存和处理处置设施安全运行,均未发生一级以上的安全事件或事故,在建核设施的建造质量得到有效控制。 加强辐射环境监测:国家辐射环境监测网第一批国控点投入运行,主要包括在重点城市设置了辐射环境自动监测站;在重要流域、国界河流、饮用水源、地下水、近岸海域海水设置了水体监测点;设置陆地监测点、土壤监测点、电磁辐射监测点;在重点核与辐射设施周围设置核安全预警点。 妥善处理处置放射性废物:投资建设城市放射性废物库,并对各地收贮的放射源及放射性废物进行最终处置。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发展重点:重点支持核技术应用、核医疗、核电装备制造、核电生产性服务业、核电信息科技等领域。二、扶持重点:1.支持研发投入。2.支持设立研发机构。3.支持技术改造及核心设备补助。4.鼓励数字化赋能。5.涉核业绩奖励。6.涉核资质奖励。7.支持企业涉核培训奖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三条 国家坚持理性、协调、并进的核安全观,加强核安全能力建设,保障核事业健康发展。第四条 从事核事业必须遵循确保安全的方针。 核安全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责任明确、严格管理、纵深防御、独立监管、全面保障的原则。

第3种观点: 1.我国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是怎样的我国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和我国的法律法规体系是相应的,分为国家法律、国务院条例和部门规章。截至2014年4月,共有法律1部,行政法规7项,部门规章27项,导则89项,共计124项法规。国家法律国家法律是法律法规的最高层次,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以国家主席令发布的,具有最高国家法律效力。对于核能开发和核技术应用及核与辐射安全问题的最高法律是《原子能法》和《核安全法》,目前正在制定中。2013年9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将 《核安全法》列为二类立法项目,已形成了《核安全法(草案)》并报人大环资委。当前有关核安全、电离辐射安全和环境保护的唯一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是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由国家主席在2003年6月以第六号主席令的形式颁布的。国务院条例国务院条例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是法律法规体系的第二层次,是由国务院批准,以国务院令发布的。现有的条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部门规章部门规章是法律法规的第三层次,由国务院的各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和发布,具体到核与辐射安全相关的部门规章,就是由环保部(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和发布了。实施细则是根据核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具体的办法规章,核安全规定是规定核安全目标和基本安全要求的规章。此外,还有一些与部门规章对应的支持性法规文件,例如在核与辐射安全领域的核安全导则和核安全法规技术文件等。核安全导则是说明或补充核安全规定以及推荐有关方法和程序的文件,核安全法规技术文件是核电厂技术领域中的参考性文件,如《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核电厂质量保证大纲的安全规定》、《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等。2.国际核安全相关法律法规2010年4月13日,首届核安全峰会在华盛顿举行。核安全峰会确认《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作为应对核恐怖主义威胁的一项重要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多边文书的重要性;《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作为针对用于和平目的的核材料的实物保护问题的唯一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多边协议的重要性,及其2005年修订案在加强全球安全方面的价值。2012年3月27日,第二届核安全峰会在韩国首尔举行,本次峰会以加强核材料和核设施安全为主题。会议通过了《首尔公报》,内容涉及全球核安全体系、国际原子能机构作用、核材料、放射源、核安全与核能安全、运输安全、防止不法交易、核检查、核安全文化、情报安全、国际合作等11个领域,共提出了13项非约束力承诺或鼓励措施。53个国家和4个国际组织领导人或代表与会。2014年3月24日,第三届核安全峰会将在荷兰举行。此次核安全峰会以“加强核安全、防范核恐怖主义”为主题,53国领导人或代表,以及国际组织负责人将应邀与会。[2]会议通过《海牙公报》,容涉及全球核安全体系、国际原子能机构作用、核材料、放射源、核安全与核能安全、运输安全、打击非法贩运、核分析鉴定、信息安全、国际合作等10余个领域,共提出6项非约束力承诺或鼓励措施。3.中国首部核安全法什么时候施行9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以145票赞成、2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该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核安全法共八章、94条,分为总则、核设施安全、核材料和放射性废物安全、核事故应急、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按照确保安全的方针,核安全法确立严格的标准、严密的制度、严格的监管和严厉的处罚。这四个“严”也成为这部法律的最大亮点。发展核事业,必须保障核安全;保障核安全,必须完善核安全立法。核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也与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公共利益休戚相关。核安全法作为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保证核安全、应对核事故、保障公众和从业人员的健康和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以及推动我国的核事业健康发展,都至关重要。作为我国首部核安全法,此次新制定的核安全法贯彻落实了总体国家安全观,建立从高从严核安全标准体系,为实现核能的持久安全和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制保障。4.核安全法对我国核安全将提供什么保障1 、相比于以前的相关法规,这次取得名字真是简单明了。估计这又是对比外国哪部法规提出的。2、正如法规中所说立法的目的;:一是为安全利用核能,保证核设施、核材料安全;二是为预防与应对核事故;三是为保护涉核人员和公众的安全与健康;四是为保护环境。基本上所有涉及放射、核工业的法规均是围绕这四点来展开。3、我认为其不同之处在于:1)明确划分了核安全局、国防科工局 、能源局的职能,解决了一部分职能模糊的现象。2)明确了核燃料循环后处理,补充了《原子能法》中粗略的部分。3)强调了与公众沟通的重要性(比如连云港事件、反对内陆修核电)。4)明确了核事故责任。4、这为我国进一步完善核安全保障体系、民众安全、社会稳定、提高工作效率提供了一定的保障。5.国际核安全相关法律法规2010年4月13日,首届核安全峰会在华盛顿举行。核安全峰会确认《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作为应对核恐怖主义威胁的一项重要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多边文书的重要性;《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作为针对用于和平目的的核材料的实物保护问题的唯一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多边协议的重要性,及其2005年修订案在加强全球安全方面的价值。2012年3月27日,第二届核安全峰会在韩国首尔举行,本次峰会以加强核材料和核设施安全为主题。会议通过了《首尔公报》,内容涉及全球核安全体系、国际原子能机构作用、核材料、放射源、核安全与核能安全、运输安全、防止不法交易、核检查、核安全文化、情报安全、国际合作等11个领域,共提出了13项非约束力承诺或鼓励措施。53个国家和4个国际组织领导人或代表与会。2014年3月24日,第三届核安全峰会将在荷兰举行。此次核安全峰会以“加强核安全、防范核恐怖主义”为主题,53国领导人或代表,以及国际组织负责人将应邀与会。[2]会议通过《海牙公报》,容涉及全球核安全体系、国际原子能机构作用、核材料、放射源、核安全与核能安全、运输安全、打击非法贩运、核分析鉴定、信息安全、国际合作等10余个领域,共提出6项非约束力承诺或鼓励措施。6.核电站的相关政策日本政府2012年1月6日公布了《核物质和反应堆管制法》新修正案。修正案规定,核电站的运转期限为40年,只有满足特定条件的核电站才能破例延长运转时间。日本政府在2012年1月31日的内阁会议上正式通过《核物质和反应堆管制法》的新修正案,准备设立名为“原子能规制厅”的新核能监管机构,并明确核电站运转上限原则上为40年。 由于对2011年福岛第一核电站事故应对不力以及被指责缺乏独立性,日本政府决定将原子能安全保安院从经济产业省剥离出来,并与原子能安全委员会等机构合并重组,建立新的核能监管机构——“原子能规制厅”。这一新机构将隶属于环境省。修正案明确限制核反应堆的运转期限为40年,可以批准一次不超过20年的延期运转。这是日本政府首次以法律的形式限定核电站的“寿命”,由于日本国内运转了30年以上的核电站不断增多,日本政府希望对存在老化问题的核电站加强管理。这也是去年日本大地震引发核泄漏事故后,日本政府修改原子能安全标准的一部分。根据修正案,核电站运转40年后将不再允许运转,如果某些核电站的管理方认为有必要延长运转期,可提出延期申请,由相关部门对核电站设施的老化情况和确保设施安全的技术能力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可允许适当延长运转时间。7.国家颁布的节约能源的法律、标准、规范和规定,有哪些这个问题问的有点大,几乎各个领域都有涉及的。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二、三批)、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的通知、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太阳能热利用国家标准目录、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旅游旅馆建筑热工与空气调节节能设计标准等等。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建国初期,我国经济十分落后,党和政府临着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的重大任务,需要尽可能地利用私营工商业。而私营工商业具有两面性,既有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积极性一面,又有不利于国计民生的消极性一面。因此党对私营工商业采取了利用和限制政策,即利用它的积极作用,限制它的消极作用。但党在不同阶段,实施这一政策时,侧重点有所不同。建国初期,中国共产党对私营工商业进行全面调整的原则是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后来通过合作化道路,把个体手工业转变为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个体手工业是以私有制和个体劳动为基础、从事商品生产的一种个体经济,在中国国民经济中占有一定的地位。从1953年起,中国共产党在过渡时期总路线的指导下,决定逐步对手工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改造采取合作化的形式和逐步过渡的步骤,从手工业生产合作小组、手工业供销合作社,再发展为手工业生产合作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第2种观点: 建国初期,我国经济十分落后,党和政府临着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的重大任务,需要尽可能地利用私营工商业。而私营工商业具有两面性,既有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积极性一面,又有不利于国计民生的消极性一面。因此党对私营工商业采取了利用和限制政策,即利用它的积极作用,限制它的消极作用。但党在不同阶段,实施这一政策时,侧重点有所不同。建国初期,中国共产党对私营工商业进行全面调整的原则是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后来通过合作化道路,把个体手工业转变为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个体手工业是以私有制和个体劳动为基础、从事商品生产的一种个体经济,在中国国民经济中占有一定的地位。从1953年起,中国共产党在过渡时期总路线的指导下,决定逐步对手工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改造采取合作化的形式和逐步过渡的步骤,从手工业生产合作小组、手工业供销合作社,再发展为手工业生产合作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说法是错误的,对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并非必须采取没收限制改造的政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第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企业法人登记和营业登记的主管机关。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实行分级登记管理的原则。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登记管理和授权登记管理的原则。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决定。

第1种观点: 企业破产对职工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在破产财产中优先支付。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一、解除劳动合同最长多少年劳动合同解除补偿的最高年限是12年。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二、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金计算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此处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2种观点: 国有企业改制后,需要对待职工的安置问题。其中,对员工身份进行置换,将铁饭碗变成劳动合同,打破职工对企业的依赖,解除国有企业对职工承担的无限责任。此外,买断工龄和经济补偿的支付方式也是需要注意的。企业改制职工是可以得到一定补偿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改制后的企业应该要一次性用现金的方式支付或者以资产的形式设立职工的保障基金。法律分析国有企业改制后,如何对待职工的安置问题?1、对员工身份进行置换。将铁饭碗变成劳动合同,打破职工对企业的依赖,解除国有企业对职工承担的无限责任。2、买断工龄。3、经济补偿的支付方式。实践中存在的经济补偿金支付方式主要有货币补偿、股权补偿和债券补偿等方式。4、拖欠、欠缴费用的支付。《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改制企业对所欠原主体企业的债务,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按期偿还;原主体企业要按规定妥善处理拖欠职工的集资款、工资、医药费和欠缴社会保险费等债务问题。一、企业改制中是否都要对职工进行安置补偿在国有企业改制和国有产权转让的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国有产权的处置都存在对改制企业或产权转让标的企业的职工进行补偿安置问题。在全资国有企业中或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控股的公司制企业中,职工的国有企业职工身份基本没有改变;此类企业改制为非国公司时,基本上都存在职工身份转变和补偿安置问题。而依据我国《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一般都按照我国《劳动法》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用工实行劳动合同制,职工均为合同制员工,不具有国有职工的身份,因此对这类企业国有股权的转让基本上不存在职工补偿安置问题。二、企业改制职工有补偿吗公司改制职工是可以得到一定补偿的。改制后的企业应该要理顺职工的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离退休人员的费用支付等,并且还要执行有关政策。国有企业改制后为了理顺职工劳动关系给予的经济补偿和补助,应该要一次性用现金的方式支付或者以资产的形式设立职工的保障基金。根据《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在公司制改建过程中,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的经济补偿金,以及为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的职工一次性缴付的社会保险费,可从改建企业净资产中扣除或者以改建企业剥离资产的出售收入优先支付。结语国有企业改制后,需要对待职工的安置问题。对员工身份进行置换,将铁饭碗变成劳动合同,打破职工对企业的依赖,解除国有企业对职工承担的无限责任。同时,买断工龄和经济补偿的支付方式也是必要的。企业改制中并不是所有的国有产权处置都需要对职工进行安置补偿,而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等非国有企业的改制则不存在职工补偿安置问题。法律依据《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三条劳动合同制工人与所在企业原固定工人享有同等的劳动、工作、学习、参加企业的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鼓励等权利。第四条企业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应当在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贯彻公开招收、自愿报名、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由企业向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录用手续。对重新就业的工人,企业应当注重实际技能的考核,经过考核合格的,优先录用。第七条企业与被招用的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遵守国家政策和法规的规定,坚持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以书面形式明确规定双方的责任、义务和权利。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受到法律保护,双方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第3种观点: 国企改制的资金使用方法有哪些?要确保企业改制中职工安置等改制费用的有关资金或资产落实到位。资金来源包括:(一)企业净资产或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收入;(二)企业占用的国有划拨土地转为出让用地的国有土地收益;(三)省直有关部门、省级授权经营机构可在内部调剂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存量;(四)省级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第六条企业改制为国有股不绝对控股或不参股时,应根据改制企业的具体情况提取或支付下列费用:(一)解除劳动关系职工的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二)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医药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用于生产经营的集资款、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等费用;(三)改制前企业欠缴的职工基本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费;(四)改制前未参加医疗保险统筹的离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统筹费;(五)实行内部退养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和到退休前的各项统筹保险费用;(六)企业按规定实际负担的离退休人员自改制基准日至70周岁前和内部退养职工自法定退休年龄至70周岁前的社会统筹外费用;(七)因工伤残人员、职业病患者、精神病患者的有关费用;(八)六十年代精简下放人员生活费;(九)企业职工遗属补助费。国企改制程序,都有哪些步骤国企改制程序为:第一,成立改制工作组。拟改制国有企业成立由党委、经营管理人员、工会、职工代表组成的改制工作组,在改制工作组和企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企业改制的具体操作工作。第二,提出改制申请。由企业向发改委提出改制申请,发改委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及企业实际情况,作出是否同意企业改制及改制方式的批复意见。第三,改制预案的制定和初审。第四,改制方案上报审批。第五,清产核资及产权界定。第六,资产评估。第七,按批复的方案组织实施。第八,办理新公司(两种公司形式)注册的相关手续。工会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方面有哪些职责?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性组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工会维护在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工会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按照劳动法、《工会法》等法律的规定,各级工会组织享有广泛的权利,如参与民主管理、签订集体合同和帮助、指导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监督劳动合同的解除、监督劳动安全卫生、参与解决劳动争议等。这些权利行使的主要目的是维护职工的合同权益。因此,这些权利也是工会的职责。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哪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享有以下九种权利:一、安全权。即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人身财产不得受侵害;二、知情权。即消费者享有知悉所购买商品或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三、自主选择权。即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自主选择的权利,不受他人胁迫;四、公平交易权。即消费者在质量、价格、计量交易条件等方面享有与所有消费者、经营者同等的权利;五、求偿权。即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时有获得赔偿的权利;六、结社权。即消费者有成立维护自身权利的组织,也就是当前的消费者协会;七、受教育权。即消费者有获得消费者权益方面知识的权利;八、受尊重权。即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人格尊严、民族习惯等受到尊重的权利;九、监督权。即消费者有对商品、服务、经营者、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消费者维权方面进行监督的权利。什么部门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条规定: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六条

第1种观点: 【颁布单位】:国务院 (国发[1994]59号). 【颁布日期】:1994-10-25 【正 文】: 【题 目】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务院 【颁布日期】1994.10.25 【生效日期】1994.10.25 【失效日期】 【时 效 性】有效 通知 各 【颁布单位】:国务院 (国发[1994]59号). 【颁布日期】:1994-10-25 【正  文】:【题 目】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颁布单位】国务院【颁布日期】1994.10.25【生效日期】1994.10.25【失效日期】【时 效 性】有效 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配合在18个城市(上海、天津、齐齐哈尔、哈尔滨、长春、沈阳、唐山、太原、青岛、淄博、常州、蚌埠、武汉、株洲、柳州、成都、重庆、宝鸡)进行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工作的开展,建立和完善企业优胜劣汰机制,指导和规范这些城市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破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实施企业破产必须首先安置好破产企业职工《破产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妥善安排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并保障他们重新就业前的基本生活需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据此,各有关城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本通知,在实施企业破产中,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首先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保持社会稳定。二、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的处置企业破产时,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以拍卖或者招标方式为主依法转让,转让所得首先用于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安置破产企业职工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与其他破产财产统一列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三、破产财产的处置破产财产处置前,应当由具有法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以评估价值作底价,通过拍卖、招标等方式依法转让。处置企业土地使用权所得不足以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不足部分应当从处置其他破产财产所得中拨付。企业在破产前为维持生产经营,向职工筹借的款项,视为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处理,借款利息按照借款实际使用时间和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职工在企业破产前作为资本金投资的款项,视为破产财产。破产企业的职工住房、学校、托幼园(所)、医院等福利性设施,原则上不计入破产财产,由破产企业所在地的市或市辖区、县的人民政府接收处理,其职工由接收单位安置。但是,没有必要续办并能整体出让的,可以计入破产财产。四、担保的处理破产企业作为抵押物的财产,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抵押财产计入破产财产;债权人不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超过抵押债权的部分计入破产财产。企业对其同一财产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企业破产时,抵押权人按照抵押顺序受偿。一个企业为另一个企业提供担保的,被担保企业破产后,担保企业应当按照担保合同承担担保责任。但是,偿债期限可以由担保企业与被担保企业的债权人协商确定。行政机关为企业提供担保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认担保合同无效。五、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破产企业所在地的市或者市辖区、县的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转业培训、介绍就业、生产自救、劳务输出等各种措施,妥善安排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并保障他们在重新就业前的基本生活需要。政府鼓励破产企业职工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的,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发放一次性安置费,不再保留国有企业职工身份。一次性安置费原则上按照破产企业所在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发放,具体发放标准由各有关市人民政府规定。破产企业职工失业期间,依照《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期满无法重新就业的职工,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照规定发给社会救济金。破产企业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费和医疗费由当地社会养老、医疗保险机构负责管理。破产企业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的,其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费、医疗费由当地社会养老、医疗保险机构分别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中支付。没有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或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不足的,从企业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得中支付;处置土地使用权所得不足以支付的,不足部分从处置其他破产财产所得中拨付。破产企业中因工致残或者患严重职业病、全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作为离退休职工安置。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可以提前离退休。破产企业中的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安排,依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临时工的安排,依照《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办理。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费用来源不足的,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破产企业所在地的市或者市辖区、县的人民政府负担。六、银行因企业破产受到的贷款损失的处理银行因企业破产受到的贷款本金、利息损失,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家有关银行总行批准后,分别在国家核定银行提取的呆帐准备金和坏帐准备金控制比例内冲销。七、破产企业的整体接收人民法院裁定清算组提出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执行分配方案前,其他企业整体接收破产企业财产、承担分配方案确定清偿的破产企业债务、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兼并企业的优惠待遇。八、濒临破产企业的重组对濒临破产的企业,企业所在地的市或者市辖区、县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改组企业管理层、改变企业资产经营形式、引导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等措施,予以重组。企业所在地的市或者市辖区、县的人民政府认为企业不宜破产的,应当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企业清偿债务。濒临破产的企业在申请破产前,经拥有三分之二以上债权额的债权人同意,并经企业所在地的市或者市辖区、县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将企业效益好的部分同企业分立。分立后的企业,应当按照商定的比例承担原企业的债务。九、实施企业破产的组织领导实施企业破产,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很大。有关城市的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由一名政府负责人牵头,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计委、财政、银行、劳动、审计、税务、国有资产管理、土地、工会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工作机构,统一负责组织、协调、解决实施企业破产中遇到的问题,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要根据当地社会的承受能力,制定切实可行的企业破产预案。要采取积极、稳妥的措施,及时处理实施企业破产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要发挥有关社会中介组织在企业破产实施中的作用。实施企业破产中遇到紧急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

第2种观点: 摘要:政策性关闭破产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时,首先面对的是国有企业长期形成的债务和大量职工需要安置这两个问题的妥善解决,从而使政策性破产具有人性关怀的意义。国有企业产业结构的优化,市场经济地位的最后确...   摘要:政策性关闭破产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时,首先面对的是国有企业长期形成的债务和大量职工需要安置这两个问题的妥善解决,从而使政策性破产具有人性关怀的意义。国有企业产业结构的优化,市场经济地位的最后确立,政策性关闭破产在中国经济制度的推进过程中功不可没。  关键词:政策性破产;债务;职工利益  从1994年开始,中国以强硬的行政手段推行的政策性破产已经走过了整整十个年头。其间的波折和辛酸,也许只有亲历具体事件的改制者和职工才能体味出来,他们有过鼓舞,有过希望,也有过眼泪和哀伤。与依法破产最大的不同,政策性破产首先要用企业变现的资产安置职工,核销银行呆坏账也由中央财政解决。据国家的安排,最晚在2008年,政策性关闭破产就要退出历史,让位于依法破产,国有企业改革最艰难、风险最大的阶段就会过去,我国的产业结构和经济结构将得到进一步优化,规范有序的市场经济的地位将最终确立。  一政策性关闭破产的缘由及实施历程  (一)政策性关闭破产主要解决国有大中型困难企业退出市场的问题,这是在特殊的历史背景下,政府用特殊的方式解决特定问题的非市场选择我国的经济发展总体经历了两个阶段:建国初到1978年为第一阶段,1978年至今为第二阶段。  1.在第一阶段的开始时期,中国是一个落后的农业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很低,优先发展重工业的策略在取得成效的同时也带来无数的问题  1952年,人均GDP仅119元,在GDP中,第一产业即农业高达50.5%,第二、第三产业分别为20.9%和28.6%[1](203),工业基础非常薄弱。当时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对中国持敌视态度,实行政治上孤立,经济上封锁。中国要获得真正的独立,必须尽快建立完整的国民经济体系。参考苏联的经验,按照计划经济的模式,中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优先发展重工业的宏观经济政策,在短短20多年间,中国重工业迅速发展,很快建立了一个单一的、高度集中的重化工业体系。中国的国力也得到大幅度的提高,19521978年国民收入年均增长6.1%,这一速度在世界上名列前茅。产业结构也得到一定的调整,至1978年,在GDP中农业的比重下降到28.1%,第二产业上升到48.2%,第三产业下降到23.7%[1](203)。但是问题接踵而来,优先发展重工业的战略使国有企业成为唯一的生产单元,在改革开放后全球经济一体化浪潮推动下,这一生产模式立即暴露出各种问题,比如效率低下、脱离市场、创新机制匮乏等等,如不进行改革,中国经济就有陷入死胡同的危机。  2.我国经济发展的第二阶段伊始于改革开放,旨在调整严重不合理的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经济体制由单一的计划模式逐步转向开放式的市场经济  第一阶段重工业的超前发展,引起产业结构优化困难,农业、轻工业、第三产业几乎停止发展,人民的生活长期得不到改善和提高,二元经济结构日益呈现刚性。改革开放的根本就是引入市场机制,用市场机制重新配置资源,激发企业的创造力和活力。经过20年的调整和努力,到2004年中国产业结构及轻重工业结构基本理顺。2004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中,三大产业的比重分别为15.9%、50.9%、33.2%,2000年这一数据为15.2%、53%、31.8%[2](4-5)。  (二)经济结构的转变和市场机制的运作,使国有企业先天性的不足和结构性矛盾暴露无遗,多年以来严重的低水平重复建设,导致国有企业生产能力低水平过剩现象非常突出,企业经济效益下降。根据全国第三次工业普查的数据,我国900多种工业品中,半数以上生产能力利用率在60%以下。国有企业占很大比重的制造业中,生产能力利用率在80%以上的只占29.5%,利用率在6080%的占36.2%,利用率在60%以下的占34.3%。由于结构调整缓慢,这种低水平过剩状态直接导致企业产成品库存大量积压,不少国有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亏损增多。  因历史遗留的结构性矛盾无法适应市场而举步维艰,在三类企业表现最为明显:一是由于布局不合理无法参预市场竞争的三线企业和发展阶段没有预留转产或者补偿资金难以生存的资源枯竭矿山。二是解放初期为就业而成立的城市劳动密集型企业,因成本太高无法和后来如雨后春笋般建立的农村劳动密集型产业竞争。三是一些决策失误的项目,因为项目完成后市场早就发生了变化,成了鸡肋型的问题企业。这三类企业数量众多,企业职工人数巨大,动辄几千人甚至几万人,社会影响非常大,并且企业负债累累,1997年前主要靠财政补贴和银行货款维持着一丝生机。解决这三类亏损企业,很明显不应该由经营者和职工负责,政府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安置好职工的前提下,用行政的手段让劣势国企退出市场竞争领域,而这种手段最好的选择就是政策性关闭破产[3]。  (三)政策性关闭破产的三个阶段  1.第一阶段:探索和尝试  1994年10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拉开了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的序幕。在计划经济时代,国家统包了一切资源,国有企业不存在破产的问题。1986年12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全民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但在实践上,国有企业存在的问题已不是简单的严重亏损,国有企业的债务和职工安置不可能一部法律就解决得了,很少有依法破产成功的案例。国务院的《通知》即是在这种背景下出台的,最初的破产也只是实践性的,只在小范围内即18个试点城市进行企业优化资本结构。国务院《通知》规定,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费用,首先从破产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中拨付。破产企业财产拍卖所得安置职工仍不足的,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人民政府负担。  2.第二阶段:失控和无序  以1997年3月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为标志,在全国掀起地方性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的高潮。在第一阶段,国企破产只是小规模、小范围,后来一些不在《通知》范围的城市突破禁令,也来分抢政策性破产的一杯羹。国务院审时度势,及时发布《补充通知》,将国有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从18个扩大到111个,并且一再强调除试点城市外,有关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程序、法律适用问题,按照《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法发〔1997〕2号)执行。这阶段的破产总体上是乱而无序,地方政府支持企业进行假破产,真逃债,大量银行债务被一笔勾销,国有资产流失严重,成千上万的职工不得不离开原先的工作岗位。

第3种观点: 1.对较大型的破产企业,实施抢救剥离。将具有一定经济实力、产品有销路的车间、部门先行剥离,成为若干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通过资产评估,由新组建的企业按有效资产的实际划分比例,来分担清偿老企业实际债务的责任,并由新、老企业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对分离出的新企业需针对不同情况采取支持政策,包括:商请银行解决启动资金;延长停产整顿期6个月;退休职工交社会统一管理;从财政扭亏措施费中拨款整改地区生活设施;对企业的亏损、潜亏作相应处理。对剥离后的破产企业所采取的减轻破产冲击的政策:破产前将学校、医院划归当地教育、卫生部门管理;对富余职工发放一性遣散费;对长期依附主厂的所属集体企业同时实施破产。2.整体接收破产企业。在保证对普通债权人一定清偿比例的前提下,由企业法人整体接收依法破产的企业,经过改组、制度建设和技术改造,使之成为本企业中一个有效运转的组成部分。接收方实现以零收购的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全部接收破产企业职工;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将原企业的非经营性资产全部交给地方政府管理,甩掉社会包袱。有的采取由政府拨款解决企业收购后的下岗职工工资和福利待遇;接收方承诺就业职工原有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原企业以优惠价向职工提供商品房的做法不变。33.破产清算的财产处理。有:以物资折价分配给当事人;向社会公开分割拍卖;整体公开投标式拍卖等方式。一般仅对生产性厂房、设备以及家属宿舍进行整体拍卖,而对厂区占用的土地,因属以前国家无偿划拨的,不纳入破产财产清理范围。有的整体拍卖同时含带附加条件,如:接收一定数量的破产企业工人;利用破产企业厂房、设备重新开办企业;财产价款必须在中标3日内兑现等。4.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有若干种形式:其一,在不包分配、不包安置的前提下,原离退休职工的退休金,由社会保险部门从职工养老统筹保险基金中全额拨付;剩余的未就业职工全部转入街道领取待业证,并按规定领取待业保险金。有的地方同时采取每接收一人,政府从土地使用转让费中一次性补偿1.5万元的优惠政策,鼓励购买破产企业的单位接收部分职工。其二,从破产财产拍卖收入中优先提取一定资金,划转劳动部门作为社会劳动保险金,用于支付离退休职工、伤残人员及家属依法享受的社会保险。其三,从破产清算资金中支付待业职工遣散费,子弟学校和离退休职工交由当地政府管理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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