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鼓励发展的商品零的是 法律问题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有较大的市场需求,发展前景广阔,有利于开拓国内市场;有较高的技术含量,有利于促进企业设备更新和产业技术进步,提高竞争力;国内存在从研究开发到实现产业化的技术基础,有利于技术创新,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符合可持续发展战略,有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供给能力相对滞后,提高其供给能力,有利于促进经济结构的合理化,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法律依据:《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有较大的市场需求,发展前景广阔,有利于开拓国内市场;有较高的技术含量,有利于促进企业设备更新和产业技术进步,提高竞争力;国内存在从研究开发到实现产业化的技术基础,有利于技术创新,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符合可持续发展战略,有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供给能力相对滞后,提高其供给能力,有利于促进经济结构的合理化,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是支持企业新技术改造。对获得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机器换人”示范项目、技改示范项目、头雁企业实施的重点技改项目,按照省级财政支持金额的25%给予配套支持。二是鼓励产业技术创新。对列入省培育名单和认定为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以及通过技术成果转化、委托研发和为行业提供服务获得实际收入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项目,按照省级财政支持金额的25%给予配套支持。对晋升为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除继续享受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支持政策外,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对获得国家、省首台(套)认定的成套设备、单台设备,以及经省认定的河南省首版次软件产品,对研发制造单位省级财政奖励金额分别给予25%、15%的配套支持。三是推动头雁企业“上台阶”。对经省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头雁企业、传统优势产业头雁企业,在实现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一定金额时,分别给予25万元、50万元、75万元、100万元的财政支持。四是新一代信息技术融合应用。对经省认定的产业集群工业互联网平台,特定领域、细分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在通过验收后,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对经省认定的新一代信息技术融合应用新模式项目,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五是鼓励争创各级各类荣誉。对获得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相关荣誉(具体名称详见原文件),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按期通过国家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得认定的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绿色工业园区,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六是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对省级以上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根据省考核结果,对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在有效期内的设备、软件投资,按照省级财政补助金额的25%给予配套支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第五条 国家依法保护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第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招用职工。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个人独资企业职工依法建立工会,工会依法开展活动。第七条 在个人独资企业中的中国共产党党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活动。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有较大的市场需求,发展前景广阔,有利于开拓国内市场;有较高的技术含量,有利于促进企业设备更新和产业技术进步,提高竞争力;国内存在从研究开发到实现产业化的技术基础,有利于技术创新,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符合可持续发展战略,有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供给能力相对滞后,提高其供给能力,有利于促进经济结构的合理化,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法律依据:《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有较大的市场需求,发展前景广阔,有利于开拓国内市场;有较高的技术含量,有利于促进企业设备更新和产业技术进步,提高竞争力;国内存在从研究开发到实现产业化的技术基础,有利于技术创新,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符合可持续发展战略,有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供给能力相对滞后,提高其供给能力,有利于促进经济结构的合理化,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十一条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发展商品林 经县级人民政府划定的以直接经济利用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林地划为商品林资源。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及其林地。 (一) 县级人民政府规划的公益林经营区以外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退耕还林地,宜林“五荒”,自留山、责任山,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造林的耕地,均可发展商品林。在非基本农田保护区不超坡耕地上营造商品林后,不改变地类性质,仍按农业用地管理,采伐后可自由还耕或重新营造商品林。(二) 商品林建设实行多元化投入、多形式经营、多层次发展。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营造商品林,可享受林业长期低息、贴息信贷的经济扶持。现有以木材为原料的企业,都应营造工业原料林;新建、改建、扩建的同类企业,需把原料林建设纳入工程规划,列入工程预算,并与所建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三) 按照《辽宁省农业集体经济承包合同条例》的规定,对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商品林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权依法进行流转。允许通过招标、拍卖、租赁、抵押和委托经营等形式,对国有商品林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权依法进行流转。林木所有者可以将商品林资产作为资本进行参股、控股和其他资产。严格依法规范商品林转让程序,加强审批管理,商品林转让具体程序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四) 对商品林中的用材林按照消耗量不大于生长量的原则,实行采伐限额5年总量控制,在年度间允许调剂,在不突破5年总量和确保及时更新的前提下,对各年度的采伐限额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自行安排;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规划、设计、批准的定向培育的短轮伐期工业原料林、速生丰产用材林,可自主确定采伐年龄和采伐方式,实行采伐限额单列,采伐前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适时发给采伐许可证;在农田营造的商品林,采伐单独报批,不受采伐限额限制。外商投资营造的商品林,采伐按程序报批,由省林业主管部门专项下达和保证采伐限额。 二、发展非公有制林业 鼓励和扶持私有(个体)经济和海外资本投资发展公益林、商品林和林木种苗繁育、野生动物驯养繁育、森林生态旅游、山区林业综合开发。可以参股、控股、联合、兼并、承包、租赁、收购等多种形式开发建设林业。营造公益林的享受公益林的优惠政策,营造商品林的享受商品林的优惠政策。 (一) 私营者和外商可依法取得林地使用权,只要不改变林地用途和长时间闲置,还可享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林地使用权期限最长可达100年。期间允许继承和转让,期满后可依法申请延长。 (二) 鼓励国有林场、苗圃采取多种形式引入民营机制。在不改变林地权属、用途和不破坏森林资源的情况下,可依法从事与林业有关的各种经营活动。 (三) 鼓励社会办林业。个人承包荒山造林可以不受职业限制,并在资金上给予考虑和安排。在形式上,可以承包经营,个人或企事业单位可承包国有或集体所有林地,林木成材收益按比例分成;可以联户经营,农户打破承包界限,实行统一造林、统一苗木、统一管理,规模经营;可以租赁经营,由林地或林权所有单位采取招标等形式,将使用权出售给有经营能力的单位或个人经营,根据租期,分期支付或一次性支付租金;可以股份合作经营,由村组集体以土地或山场入股,科技人员也可以技术入股,收入按股分红。凡年造林1000亩以上,经省林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造林户,省林业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四) 鼓励农民大力搞好“四旁”植树。“四旁”包括村旁、路旁、水旁、宅旁。营造“四旁”树,增加村屯绿地,发展庭院林业经济,绿化美化居住环境。农民在“四旁”种植的树木归个人所有。在“四旁”营造林木,享受商品林的优惠政策。在村旁营造的林木,采伐审批权限可下放到乡,宅旁的零星树木自主采伐。 三、调整林业税费 对发展林业实行轻税赋政策。 (一)对森林抚育、低产林改造及更新采伐过程中生产的次加工材、小径材、薪材免征农业特产税。对中幼林透光抚育生产的原条、小杆等产品免征农业特产税。 (二)对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种植树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培育和生产林业生态建设和“五荒”造林使用的苗木、自然保护区进行的森林透光抚育、旅游开发、多种经营等,可按规定享受税费免征政策。 (四)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区,其农业特产税中的“原木”品目,可按8%税率在生产环节征收。 (五)私营者投资营造商品林生产的木材,减征70%的育林基金;在非林业用地上营造商品林生产的木材免征育林基金法律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商品林和非公有制林业的通知》(已失效) 一、发展商品林 经县级人民政府划定的以直接经济利用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林地划为商品林资源。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及其林地。(一)县级人民政府规划的公益林经营区以外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退耕还林地,宜林“五荒”,自留山、责任山,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造林的耕地,均可发展商品林。在非基本农田保护区不超坡耕地上营造商品林后,不改变地类性质,仍按农业用地管理,采伐后可自由还耕或重新营造商品林。(二)商品林建设实行多元化投入、多形式经营、多层次发展。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营造商品林,可享受林业长期低息、贴息信贷的经济扶持。现有以木材为原料的企业,都应营造工业原料林;新建、改建、扩建的同类企业,需把原料林建设纳入工程规划,列入工程预算,并与所建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三)按照《辽宁省农业集体经济承包合同条例》的规定,对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商品林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权依法进行流转。允许通过招标、拍卖、租赁、抵押和委托经营等形式,对国有商品林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权依法进行流转。林木所有者可以将商品林资产作为资本进行参股、控股和其他资本合营。严格依法规范商品林转让程序,加强审批管理,商品林转让具体程序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制定。